簽訂保密協議後泄露的後果:當事人簽訂保密協議後泄露的,需要承擔協議中簽訂的違約責任。泄密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泄密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涉及泄露國家級機密,泄密方將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