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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糾紛所寫借條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如果實際借款不是僅僅因為感情糾紛,比如“青春損失費”、“分手費”、“賠償費”等,那麽出具的借條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正如新聞報道中法官所說“這種借條屬於身份關系的約定,不適用合同法;非婚同居不符合社會公序良俗,本案借條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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