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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案例分析。。。誰能幫我?

第壹,耕地不屬於個人,村民只有耕地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二,如何界定地塊真正屬於誰?當年有沒有關於地塊分割的協議?“原來這塊地之前給了三伯。”有證人或物證嗎?可以理解為,如果土地最終界定為小明壹家,那麽農業補貼就沒有依據,可以駁回;如果是三伯家的,按照農業補貼發放的相關規定,直接補貼給耕地的生產者——誰耕種誰就拿到錢。如果三博:1,就是收回土地使用權——收回土地,自己耕種;2.讓小明壹家繼續種地,農業補貼也要小明壹家分攤。

第三,這種糾紛不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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