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這種自由在我國的法律含義是指:
(1)每個公民都有按自己意願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信仰本宗教的自由和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
(3)同壹宗教信仰本教派的自由和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
(4)相信過去但不相信現在的自由,相信過去但不相信現在的自由;
(5)根據宗教信仰參加宗教儀式的自由和不參加宗教儀式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