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五條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或者利用,並且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五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植物種類;(五)核轉化方法和通過核轉化方法獲得的物質;(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
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