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管理的若幹規定》等。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輔助和下級工作部門負責統壹辦理審判和執行中委托鑒定、檢查、評估、審計、拍賣、變賣和指定破產清算管理人的工作。
第四條舉證時間、證據質證的不予采納、評估基準日、拍賣底價的確定、拍賣的撤回、中止的中止等影響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的事項,由司法和執行部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