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壹種制度。中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方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而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體聯系的中間人。據此,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壹方為另壹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另壹方支付報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