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理論對這兩種行為的論述,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的主要區別是:1。懲罰行為具有懲罰的性質,而負擔行為沒有。處分行為壹般是物權行為,如買賣、抵押、質押等物權行為,屬於處分行為;2.負擔行為只有承擔義務的性質,如壹些債權行為,合同行為比較典型,如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借款合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1條區分了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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