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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百度法律服務案例分析

1,朱某構成虐待罪。行為人故意摧殘、折磨被害人身體、精神,並在虐待過程中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重傷的,其行為構成虐待罪,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虐待罪。從本案來看,對孫某進行長時間的身體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是持續性行為,而故意傷害是壹次性行為,可以說已經納入其中,應當屬於虐待罪。

2.轉化型搶劫。

3應該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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