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零二條合營企業的中國職工因工作需要出國考察、洽談業務、學習或培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國(境)手續。
第壹百零三條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可以攜帶必要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按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
第壹百零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對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合營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零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