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打架。學校要對傷害負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因第三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的學生。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