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人是出納交接過程中證明交接人與交接人交替的過程,目的是監督交接過程。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時,單位負責人應當監督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監督交接。監交人是指交接人和交接人交接工作時,監督工作交接的人,稱為監交人。監督員有他的職責,就是證明交接的過程,起到監督的作用。主管、交接人、交接人的責任是指在辦理交接時,對所交接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監督員負責監督整個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壹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總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督交接;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單位負責人監督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監督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