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條,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規定的,則收集的證據屬於程序性瑕疵,依法不得作為證據采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最壞的情況下,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根據妨害行為造成的後果判斷的犯罪,比如故意傷害(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