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第二條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募、管理、履行職責、保障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招錄,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履行本辦法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職責,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主要包括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文職和輔警人員。公安機關招聘從事餐飲、保潔、保安等工作的後勤服務人員、社會誌願者等社會治安輔助力量,不納入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