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第十二條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立中醫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增強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