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海和領空不受侵犯。國家建設強大而穩固的現代化邊防、海防和空防,采取有效的防衛和管理措施,維護領土、領海和領空的安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空間、電磁和網絡空間等其他主要安全領域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二條國家根據邊防、海防、防空等重大安全領域防禦的需要,加強國防力量建設,建設作戰、指揮、通信、測控、導航、防護、交通、安全等國防設施。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國防設施建設,保護國防設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