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郵政人員以“法院特快專遞”的形式將郵件投遞給收件人。收件人已經知道郵件是什麽法律文書,卻拒絕簽收,說明有意逃避法律,不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郵寄送達並被拒絕的訴訟文書應視為送達。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快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第十壹條明確規定,“因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絕簽收,致使訴訟文書未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據此,法院發出的郵政快件,收件人拒收即視為送達,郵政工作人員記錄的拒收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