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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法律主觀性:

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範圍規定如下: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依法管轄的第壹審案件;(二)提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壹審案件;(三)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壹審案件;(四)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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