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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投標和終止投標

法律主觀性:

對投標人終止投標的要求如下:

1.如果在開標前終止招標,將退還購買文件的費用、相關人員的差旅費和準備投標文件的部分費用;

2.如果在開標至發出中標通知書之間終止招標,將額外退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或者合同簽訂後終止招標的,應當賠償給中標人造成的壹切損失。

法律客觀性: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壹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書面通知已被邀請或者已獲得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已經售出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以及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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