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校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勤工儉學;
2.準畢業生進入用人單位實習。
如果不構成勞動關系,可以隨時要求離職;如果建立了勞動關系,壹般需要在離職前30天內離職。實習必須是自願的,誰也不能強迫。
法律依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九條,實習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實習學生占職工人數的比例,實習學生人數不得超過實習單位職工總數的10%,特定崗位實習學生人數不得高於同類崗位職工總數的20%。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幹預職業學校實習計劃的正常安排和實施,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