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中的終局裁決壹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規定,即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爭議實行終局裁決制度,金額不超過當地每月12個月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因追償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