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六個月內,如果申訴人提出申訴,則應規定期限,否則,將與刑法中的起訴時效制度不符。申訴人的申訴時限在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時效內,必須在查明申訴理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期限超過規定的時效期間,則不能再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款、第三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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