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壹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合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增加土地投資,改良土壤,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十二條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指導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承包經營合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