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和中學教師包括來自以下教育機構的教師:成人小學和中學教育機構;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其他人。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國民素質的使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四十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學校。(2)其他教育機構指少年宮、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三)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中小學教育機構、職業中專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