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通常是可以執行的。仲裁裁決生效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1條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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