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9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壹條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仲裁,決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