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正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於1994年8月1日通過,並於1995年9月1日生效。
第壹章如下:
第壹條為了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下列爭議不得仲裁:
(壹)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詳見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