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發布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月繳納水費。收到水費通知單後15天內仍不繳納水費的,按應繳水費金額每天加收5‰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或者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城市供水條例》的規定暫停供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月繳納水費。收到水費通知單後15天內仍不繳納水費的,按應繳水費金額每天加收5‰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或者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城市供水條例》的規定暫停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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