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五十壹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三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第四十九條受送達人拒絕接收仲裁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組成人員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