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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不服仲裁服務怎麽辦?

勞動仲裁通知書沒有被申請人簽字,勞動部門可以通過郵寄、公告等其他方式送達。郵寄拒收不能視為送達,只有公告送達才能視為送達。送達是司法機關將法律文書和訴訟文書以壹定的法定方式送達應受送達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訴訟文書,或者當事人互相送達訴訟文書,不叫送達。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五十壹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三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第四十九條受送達人拒絕接收仲裁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組成人員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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