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