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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和仲裁裁決是壹回事嗎?有什麽區別?景清21

仲裁協議是雙方發生爭議時,由仲裁庭通過協商解決的書面文件。仲裁裁決是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裁決解決爭議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

第四條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的事實、裁決的理由和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的日期。當事人不願意在協議中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明。裁決書應由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不同意裁決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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