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可以委托他人提交材料和委托律師等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根據《仲裁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