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此外,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