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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仲裁員必須回避

法律主觀性: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回避:與本案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私下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邀請請客、送禮。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四條* *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四)私自會見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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