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NPC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公民拒絕返還其主張的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