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合同法》的《補充規定》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員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其中部分適用於事業單位,擴大了調整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