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對判斷重復舉報的時間段沒有相關規定。紀檢監察部門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實名舉報人公開是否受理、受理依據、辦理時限、信訪事項承辦人、具體承辦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在接到同級實名制管理幹部的來信來訪後,以通報和承諾的形式;對不屬於紀檢監察職權範圍的署名舉報,應當移送有關機關或者部門處理。答復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立案的,最遲不超過六個月。答復可以通過回訪、回復或其他適當形式進行。
法律依據:《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五條。
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或者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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