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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使用當地材料作為警用裝備有什麽法律依據?

警察使用地方材料作為警用裝備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相關公開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可以使用必要的武器裝備。”警械是指警察在執行任務時使用的武器或工具,包括警棍、手銬、防彈衣等。警察在執行任務時,如果遇到危險情況或者需要控制犯罪嫌疑人,可以利用當地的材料作為警用裝備,比如椅子、繩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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