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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代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

作為社會“亂政”的產物,即矛盾和沖突,獄刑既不是壹時的成文法典,也不是於霞親自制定的,而是在夏商長期發展中,以調整社會關系為目的而逐漸形成和擴大的。

其基本內容是以懲罰違法犯罪行為的刑法性質的習慣法為基礎的。至於“虞刑”之名,其實只是“夏刑”的別稱。?

簡介

項叔認為,《晉國刑法典》中“昏、墨、賊、殺人”的規定,最早是由引入,後為夏朝律令所沿襲。按照向叔的解釋,“昏”:自己做了壹件壞事,盜用了別人的好名聲;“墨”:貪得無厭,貪官汙吏的管教;小偷:毫無節制地殺人,三罪並罰,都是死罪。

於刑罰的具體內容無從考證。漢代以後的典籍說夏朝的刑罰很多。東漢鄭玄說:“夏刑,二百元、三百元、五百元、四百元、五百元。”有過“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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