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基本內容是以懲罰違法犯罪行為的刑法性質的習慣法為基礎的。至於“虞刑”之名,其實只是“夏刑”的別稱。?
簡介
項叔認為,《晉國刑法典》中“昏、墨、賊、殺人”的規定,最早是由引入,後為夏朝律令所沿襲。按照向叔的解釋,“昏”:自己做了壹件壞事,盜用了別人的好名聲;“墨”:貪得無厭,貪官汙吏的管教;小偷:毫無節制地殺人,三罪並罰,都是死罪。
於刑罰的具體內容無從考證。漢代以後的典籍說夏朝的刑罰很多。東漢鄭玄說:“夏刑,二百元、三百元、五百元、四百元、五百元。”有過“五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