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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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