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第六條規定,債務人可以履行沒有約定期限的合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應當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訴訟時效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權人第壹次主張權利時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