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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國際法

傳統國內法是在雙邊或多邊談判的基礎上通過締結條約形成國際條約法,或者通過對國際慣例的法律確認逐漸形成國際習慣法。這是兩個最重要的傳統國際法。但國際環境法具有實踐性和緊迫性,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利益差異較大,短期內形成相對發達的國際條約法或國際習慣法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制定宣言、指導原則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軟法”文件非常重要。這些文件產生的規則雖然不具有約束力,但具有倡導和建議的功能,可以成為傳統意義上國際法規則的先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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