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法律人都沒有意識去執行這個。壹是因為大家對傳統法理學的認識還不夠深入,二是對法理學的研究還沒有達到成熟,三是對市場經濟與傳統法理學關系的研究還不夠深入。此外,似乎沒有人有時間。
如果可以的話,以後把這個作為自己未來的學術研究方向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