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