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從證據效力來說,如果對方傳真了蓋章的合同,對方拿到的只是傳真,從證據效力來說,只是復印件。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對方否認合同效力,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合同內容,法院壹般不會受理傳真。這樣,對方將無法證明合同的真實內容,對其不利。
綜上所述,傳真蓋章的合同有效,但壹旦發生糾紛,僅通過傳真難以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建議實踐中不要以這種方式訂立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69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