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通則》。
第四條交通警察執行公務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交通協管員在交通警察的指導下,可以承擔下列任務: (壹)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四)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等重要情況;(5)接受人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