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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時,哪些股東需要回避表決?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0.2.2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時,下列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壹)交易對手。

(二)擁有交易對手的直接或間接控制權。

(三)受交易對手直接或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手受同壹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5)在交易對方任職,或在能夠直接或間接控制交易對方的法人單位或被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單位任職(適用於股東為自然人);

(6)因存在未完成的股權轉讓協議或其他約定,導致交易對方或其關聯方的表決權受到限制或影響;

(七)中國證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為政策問題具有時效性。相關回答請參考官網發布的最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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