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從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方面來認定雇傭關系。從形式要求上,雙方是否訂立了聘用合同或口頭聘用協議;從實質要件看,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為壹方提供勞務,另壹方支付報酬,雙方是否存在隸屬關系,員工與雇主之間的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464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
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民法
第509條
雙方應按照協議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