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實施犯罪,在聚眾鬧事的全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
3、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 *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