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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訴的基本內容應反映

法律分析:主訴:患者感到主要疼痛或最明顯的癥狀或(和)體征,是本次就診及其持續時間的主要原因。

要求:

能初步反映疾病的嚴重程度和緊急程度,為某壹系統疾病提供診斷線索。如“喉嚨痛,發燒2天”。

盡量用患者描述的癥狀,不要用診斷術語。

對於目前無癥狀,診斷資料和入院目的非常明確的患者,可適當使用診斷號。比如“2周前超聲檢查發現膽囊結石”。

應盡量簡潔,壹般不超過20個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師應當向患者或者其家屬如實介紹病情,但應當註意避免給患者造成不良後果。醫生開展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同意,並經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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